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文万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126********2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424民初31号 |
案号 |
(2019)川1424执5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省丹棱县银和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眉山东坡区木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685000元、利息8790113.21,共计15415113.21元。二、被告四川省丹棱县银和瓷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眉山东坡区木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90089元。三、上述一、二项判决确定被告四川省丹棱县银和瓷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眉山东坡区木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的款项,原告眉山东坡区木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省丹棱县银和瓷业有限公司、王燕君、文万因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8-28 |
发布时间 |
2020-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