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224********1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81民初4425号 |
案号 |
(2017)川0181执24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成都鸿祥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峨眉山市易海矿产品加工厂货款306092.6元。2、被告成都鸿祥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峨眉山市易海矿产品加工厂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欠付货款306092.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6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三、被告阿坝州富奇冶炼有限公司、赵彬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2元,减半收取2946元,由被告成都鸿祥顺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鸿祥顺商贸有限公司及赵彬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11-06 |
发布时间 |
2018-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