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永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221********06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3221民初0008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川3221执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汶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永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信用社支付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及逾期罚息共计42122.36元;二、被告董晓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5682元,由被告姜永明、董晓玲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6-07-20
发布时间
2016-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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