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智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03********03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3331民初29号 |
案号 |
(2019)川3331执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智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白玉信用社归还借款本金1 999 434.67元;二、被告叶智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白玉信用社支付利息(含罚息)151 461.88元;三、被告邹伦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义务向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白玉信用社以家庭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四、被告四川英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义务向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白玉信用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 250元、申请财产保全费5 000元,共计27 250元,由被告叶智英、邹伦、四川英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白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1-31 |
发布时间 |
2019-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