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434********0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3401民初2441号
案号
(2020)川3401执恢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昌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朝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本金4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代偿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四川永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涛、陈永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86元,减半收取计28793元,由被告彭朝华、四川永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涛、陈永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2-25
发布时间
2020-06-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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