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家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401********3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3430民初61号
案号
(2020)川3430执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昭觉金玉建设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第三人周亚斌、吴家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的50%为249510.75元。三、原告自行承担50%的责任为249510.75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81.17元,由原告负担5140.59元,第三人负担5140.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1-08
发布时间
2020-05-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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