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成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401********06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3401民初1502号
案号
(2020)川3401执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昌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西昌同鑫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2‰自2014年8月6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谭正才、毛成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西昌同鑫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谭正才、毛成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原告所垫付的诉讼费。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时间
2020-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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