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02********4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003民初1238号
案号
(2020)豫1003执4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6年8月29日至2017年8月28日按照月利率8.217‰计算;2017年8月39日至 2018年7月2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9.8604‰计算;罚息自2018年7月30日,按照月利率14.790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执行时扣除已付利息420467.18元);二、被告郭根平、郭根芳、徐亚红、王令旺、鄢陵金昌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志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2-24
发布时间
2020-03-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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