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727********00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甘08民初70号 |
案号 |
(2019)甘08执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宁支行与静宁永亨果业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二、静宁永亨果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清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宁支行贷款本金7860000元,利息92054.87元,本息合计7952054.86元,2017年11月20日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09%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宁支行对静宁永亨果业贸易有限公司位于平凉市静宁县仁大乡阳屲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静国用[2014]第049号)、2栋果库(静房权证静宁县字第20140791号)、1栋办公楼(静房权证静宁县字第20140790号)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王友璧、江玲对静宁永亨果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464元,由被告静宁永亨果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时间 |
2019-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