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孝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925********0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甘2901民初712号 |
案号 |
(2019)甘2901执恢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夏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穆罕默德待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市支行的贷款本金1500000元及从2016年5月11日起至本金全部还清时止的相应利息;二、被告马孝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市支行对被告马忠秀抵押的其位于广河县祁家集镇祁家集村10社(广建房权证2011字第1029号)房产在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穆罕默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夏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9-06-10 |
发布时间 |
2020-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