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景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923********1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甘2901民初1073号
案号
(2019)甘2901执恢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夏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车显玲待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的截止2018年4月10日的剩余贷款本金939845.28元及利息、罚息84570.67元,同时偿还本金939845.28元从2018年4月11日起至本金全部还清日止的同期约定利息、罚息;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对被告姚景德名下的位于永靖县刘家峡镇上坝路北108号的房产在贷款本金939845.28元及利息、罚息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0元,由被告车显玲、姚景德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19-08-29
发布时间
2019-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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