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海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4********0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191民初494j号 |
案号 |
(2019)鄂0191执22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崔海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一次性还清所有未结贷款共计212,864.79元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剩余未清偿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月21日起至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的50%计算;从合同履行期届满次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的150%计算); 二、被告李水清、被告刘鹏飞、被告崔凌飞、被告聊城市汇鑫通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聊城东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陈伟、被告姜胜炎、被告柴涛轮、被告连杰、被告湖北东沃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十堰豪普工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崔海东所负债务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前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崔海东追偿; 三、驳回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3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6,113元,由被告崔海东、被告李水清、被告刘鹏飞、被告崔凌飞、被告聊城市汇鑫通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聊城东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陈伟、被告姜胜炎、被告柴涛轮、被告连杰、被告湖北东沃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十堰豪普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时间 |
2020-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