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银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2********3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4301执718号 |
案号 |
(2020)新4301执恢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述源、韩银花于2015年12月15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阿勒泰市华瑞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还清利息16425元;二、被告马述源、韩银花于2016年3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原告阿勒泰市华瑞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月、2016年2月、2016年3月的费息及利息共计49275元;三、被告马述源、韩银花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向原告阿勒泰市华瑞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清偿4月份费息及利息并偿还贷款本金共计116425元;四、被告马述源、韩银花同意将自有砂石料厂的七万方砂石料作为担保物交由原告阿勒泰市华瑞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全权管理,被告马述源、韩银花未经原告阿勒泰市华瑞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不得出售或者质押七万方砂石料于第三方,并随时接受原告阿勒泰市华瑞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和检查;五、如被告马述源、韩银花未按约定还款,将承担立即将抵押的房屋过户给原告阿勒泰市华瑞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并将担保物七万方砂石料全权交由原告阿勒泰市华瑞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处理,抵偿300000元的贷款本金及未能如约清偿的利息,剩余的贷款150000元则按照月综合费息2.7%,月利息0.45%的方式计息,直到还清本息为止;承担贷款总额450000元的30%的违约金;六、案件受理费9364元,减半收取4682元由被告马述源、韩银花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