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吉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4324********0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新4324民初12号
案号
(2017)新4324执3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阿依登·霍依驰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20000元。二、被告马吉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阿依登·霍依驰医疗费、鉴定费等312395.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2.42元,减半收取5151.21元,由原告阿依登·霍依驰负担1725.77元,由被告马吉龙负担3425.44元,原告阿依登·霍依驰负担部分经批准予以免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17-07-13
发布时间
2017-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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