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625********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4325民初518号 |
案号 |
(2017)新4325执1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虎欠原告汪金元本金568000元整及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支付),被告杨虎于2017年6月20日之前向原告汪金元给付完毕;如逾期给付,被告杨虎依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直至本息偿还完毕为止。二、被告杨虎自愿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7213.6元。三原告汪金元对被告汪青河名下位于青河县塔克什肯口岸加油站南侧门面房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曹玉坤、汪青河、阿勒泰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汪金元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7-06-28 |
发布时间 |
2017-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