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明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324********3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4324民初676号 |
案号 |
(2017)新4324执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明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阿勒泰森茂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车款466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自2015年5月20日计至2015年8月31日);被告马黑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驳回原告阿勒泰森茂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1.28元,减半收取790.64元,由原告阿勒泰森茂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3.64元,由被告马明利负担51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7-02-17 |
发布时间 |
2017-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