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601********43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阿民二初字第00182号 |
案号 |
(2016)新4301执6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杜秋宇于2015年9月2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的借款本金350000元;二、被告杜秋宇于2015年9月20日前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截止到2015年8月30日的利息21313.95元,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8%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三、被告李芹、唐冬玲、徐静、陈梅、顾伟对被告杜秋宇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案件受理费6870元,减半收取3435元由被告杜秋宇、李芹、唐冬玲、徐静、陈梅、顾伟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6-10-08 |
发布时间 |
2017-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