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顾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4301********3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阿民二初字第00184号
案号
(2016)新4301执6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芹于2015年9月2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的借款本金450000元;二、被告李芹于2015年9月20日前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截止到2015年8月30日的利息29764.52元,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8%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三、被告唐冬玲、徐静、杜秋宇、陈梅、顾伟对被告李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案件受理费8496元,减半收取4248元由被告李芹、唐冬玲、徐静、杜秋宇、陈梅、顾伟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16-10-08
发布时间
2017-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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