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春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323********23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4民初1245号 |
案号 |
(2020)新2324执2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忠明、陈雪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昌吉州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166085.76元;二、被告王忠明、陈雪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上述第一项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昌吉州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全部清偿完毕止;三、被告王忠明、陈雪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昌吉州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四、被告王忠明、陈雪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昌吉州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1385元;五、被告徐尔花、王军、黄亮亮、王春香对上述被告王忠明、陈雪灵应当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2元,减半收取计1881元,邮寄费270元,合计2151元,由被告王忠明、陈雪灵、徐尔花、王军、黄亮亮、王春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