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志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827********2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新2324民初2265号 |
案号 |
(2020)新2324执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呼图壁县众强鑫商贸有限公司各项损失2615元。二、被告郭志民、昌吉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呼图壁县众强鑫商贸有限公司各项损失7859.7元。三、驳回原告呼图壁县众强鑫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元,由被告昌吉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郭志民负担177元,与上述赔偿款日期内付清。原告呼图壁县众强鑫商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23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