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光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4********1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2324民初534号 |
案号 |
(2020)新2324执2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光辉、周风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支行返还借款120000元;二、被告徐光辉、周风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支行支付2017年5月31日之前的利息13132元,2017年6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056‰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三、被告肖承明、姚生国对上述被告徐光辉、周风玲应当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肖承明、姚生国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光辉、周风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3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4223元,由被告徐光辉、周风玲、肖承明、姚生国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支行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时间 |
2020-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