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02********5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3224执255号 |
案号 |
(2019)新3224执恢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新成自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阿卜都热西提·阿卜杜拉支付504000元,被告和田巨银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被告李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阿卜都热西提·阿卜杜拉支付100000元。驳回原告阿卜都热西提·阿卜杜拉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诉讼费用14286元,由被告董新成负担7143元,由被李军负担1000元,由原告阿卜都热西提·阿卜杜拉614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发布时间 |
2019-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