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光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02********3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1681民初1253号
案号
(2020)川1681执1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华蓥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光华、程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258.31元。);二、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桂花路1号房屋(房产证号:华房权证双字第013937号,土地证号:华国用(2006)第0035号)的变现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5元,由被告张光华、程燕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3-03
发布时间
2020-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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