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百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201********3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4225民初591号 |
案号 |
(2018)新4225执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裕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葛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郭俊德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出院后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71640元(庭审前被告葛江已经给付原告郭俊德5000元,尚欠566640元)。二、被告王百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郭俊德各项补偿费共计285820元。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成连昌不承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郭俊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62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同意缓交),由原告郭俊德负担7064.8元,被告葛江负担7064.8元,被告王百胜负担3532.4元,投递费3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俊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574.6元、投递费190元、由上诉人国俊德负担19987.6元(经批准免交)、由上诉人王百胜负担577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裕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8-01-04 |
发布时间 |
2018-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