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治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221********10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新4221民初2127号
案号
(2017)新4221执11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额敏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准噶尔分公司修理费2000元;二、被告马治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准噶尔分公司修理费等各项损失44917.78元;三、被告昌吉市鑫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中的44917.7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争议标的数额46917.78元。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投递费150元,合计6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马治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17-08-28
发布时间
2018-06-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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