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101********0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年吐中民一终字第00006号 |
案号 |
(2017)新2101执6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维持吐鲁番市人民法院(2012)吐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叶文饶要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乌鲁木齐市万事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和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2.撤销吐鲁番市人民法院(2012)吐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被告韩勇赔偿原告叶文饶医疗费41979.15元,鉴定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54576元、300天误工费21162元、护理费846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875元,营养费3000元、后期治疗费7000元,合计140057.15元,扣除被告韩勇已经支付的12000元,于128057.1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叶文饶。”3.驳回被上诉人叶文饶要求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4.上诉人韩勇赔偿被上诉人叶文饶128057.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5722元,由上诉人韩勇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收取。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7-07-21 |
发布时间 |
2017-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