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疆农油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0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民初33号 |
案号 |
(2018)豫01执16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中原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56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730.43万元(计算至2017年11月21日)及自2017年11月2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2000万为基数按照编号为41019901-2015年(展)字0067号的《借款展期协议》、以本金1600万为基数按照编号为41019901-2015年(展)字0070号的《借款展期协议》、以本金2000万为基数按照编号为41019901-2015年(豫室)字0022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中原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律师代理费67652元;三、被告王金辉、河南金棉棉业有限公司、河南农建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原粮棉油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图木舒克疆绒纺织有限公司、精河县疆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疆农油脂有限公司、王献召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金辉、河南金棉棉业有限公司、河南农建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原粮棉油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图木舒克疆绒纺织有限公司、精河县疆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疆农油脂有限公司、王献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中原棉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7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66704元,由原告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负担3512元,被告河南中原棉业有限公司、王金辉、河南金棉棉业有限公司、河南农建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原粮棉油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图木舒克疆绒纺织有限公司、精河县疆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疆农油脂有限公司、王献召负担36319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2-19 |
发布时间 |
2019-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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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邓运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0102080218201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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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路446号南门国际城E1栋3单元7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