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国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1********2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兵0601民初1685号 |
案号 |
(2017)兵0601执9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疆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福胜、刘国峰、新疆勇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五家渠市凯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逾期利息59400元,合计359400元(利息计算截止到2016年8月);二、如被告何福胜、刘国峰、新疆勇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前述第一项判决内容,原告五家渠市凯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被告何福胜抵押财产优先清偿359400元债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不足清偿债务部分由被告刘国峰、新疆勇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三、被告何福胜、刘国峰、新疆勇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五家渠市凯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7-08-18 |
发布时间 |
2020-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