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4123********4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兵0401民初84号
案号
(2019)兵0401执2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芝芳返还原告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20 000元、支付利息15 000元,合计235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丁芝芳按月利率12.75‰计算,支付借款220 000元自2018年2月4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石凯、苏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825元,由被告丁芝芳、石凯、苏健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19-12-04
发布时间
2020-04-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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