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01********0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兵0403民初116号 |
案号 |
(2019)兵0403执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疆昭苏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郝军、邱雪梅归还原告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99 817.11元,并给付利息41 911.9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李永辉、张向梅、江涛、苏艳、姜万云、周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75元,合计5342元,由被告郝军、邱雪梅负担,被告李永辉、张向梅、江涛、苏艳、姜万云、周刚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昭苏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9-08-07 |
发布时间 |
2020-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