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01********00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兵0403民初116号
案号
(2019)兵0403执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昭苏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郝军、邱雪梅归还原告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99 817.11元,并给付利息41 911.9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李永辉、张向梅、江涛、苏艳、姜万云、周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75元,合计5342元,由被告郝军、邱雪梅负担,被告李永辉、张向梅、江涛、苏艳、姜万云、周刚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昭苏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19-08-07
发布时间
2020-0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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