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市万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0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23民初3058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9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唐山市万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00000元及到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2016 年 5 月 21日至 2017年 5 月18 日按月利率 9.425%计收利息; 2017 年 5月19日至给付之日按月利率 9.425%上浮 50%计收利息 )。二、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志远实业有限公司、王羽对唐山市万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上述400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唐山市万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唐山市丰润区志远实业有限公司、王羽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28 |
发布时间 |
2019-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2执911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28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00000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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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继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1760311848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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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唐山丰润区燕子河村东2公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