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尚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432********2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821民初1533号 |
案号 |
(2020)鄂0821执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京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京山汽车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倪莎90800元并赔偿利息(以90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曹尚华对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被告京山汽车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曹尚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京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