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阳世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2********3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422民初335号
案号
(2020)湘0422执1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张建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所欠的利息为7891.13元,2019年3月1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7.8‰计算);2、被告阳世科、李九英、对被告张建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阳世科所有的用于抵押担保的坐落于常宁市松柏镇渡口农贸市场北面28号商住房(房产权证号:常房权证常宁字第00020058号,建筑面积为136.69㎡)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58元,由被告张建文、阳世科、李九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2-24
发布时间
2020-03-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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