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乔明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5********44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402民初1529号 |
案号 |
(2020)辽0402执3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有效并予以解除;二、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商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乔明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郭光明344331元(其中押金250000元、装修费44331元、经营亏损50000元);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商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乔明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自行取走存放于辽宁省凤城市草河区保卫村9组一仓库内的游戏设备35台;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郭光明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商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36元(其中本诉诉讼费6125元,反诉诉讼费291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商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乔明胜连带负担本诉诉讼费6125元,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商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诉讼费2911元。原告郭光明预交的保全费2242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