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康寿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88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1民初363号 |
案号 |
(2019)赣0124执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一、被告朱世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7月24日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为516731.22元,2017年7月25日起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合同编号为2016进农信贷个借字第103432016006221001000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及计算方式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朱世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40000元;三、原告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朱世桢应付原告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对被告江西康寿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赣(2016)进贤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583号记载的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在14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段冬华、朱世皎、朱彦军、杨珊、朱国光、江西康寿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朱世桢应付原告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在1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段冬华、朱世皎、朱彦军、杨珊、朱国光、江西康寿实业有限公司在依据本判决第三项、第四项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世桢追偿;六、驳回原告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914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148.1元,由朱世桢、段冬华、朱世皎、朱彦军、杨珊、朱国光、江西康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24 |
发布时间 |
2019-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世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4778845573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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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李渡镇桥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