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喻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83********2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1681民初118号
案号
(2019)川1681执5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华蓥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喻飞、张晓翠向原告雷洪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以2,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给付利息;二、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喻飞、张晓翠向原告雷洪支付律师费80,000元;三、原告雷洪对被告喻飞、张晓翠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君平大道818号14栋-1、3-4层3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川2018邛崃市不动产权第0004421号、第000442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喻飞、张晓翠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6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960元由被告喻飞、张晓翠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9-05-07
发布时间
2019-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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