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喻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83********2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681民初118号 |
案号 |
(2019)川1681执5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华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喻飞、张晓翠向原告雷洪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以2,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给付利息;二、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喻飞、张晓翠向原告雷洪支付律师费80,000元;三、原告雷洪对被告喻飞、张晓翠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君平大道818号14栋-1、3-4层3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川2018邛崃市不动产权第0004421号、第000442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喻飞、张晓翠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6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960元由被告喻飞、张晓翠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华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发布时间 |
2019-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