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3********0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523民初2888号 |
案号 |
(2020)浙0523执7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安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魏伟、何蕊偿还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9987.05元,支付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25日为10871.04元;自2019年3月26日起按月利率6.1625‰加收50%计收罚息;对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罚息、复息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5元(已减半),由被告魏伟、何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