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文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03********52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522刑初17号 |
案号 |
(2020)川0522执7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范文彬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范文彬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范文彬的刑期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秦春杨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周德超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对被告人范文彬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两千八百五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五、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及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