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401********2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3401民初1708号 |
案号 |
(2020)川3401执6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洪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赵兴林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hyperlink"[removed]slc(9876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hyperlink"[removed]slc(98761,232)"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洪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