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3********22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21民初447号 |
案号 |
(2019)赣0121执1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限被告南昌县劲风建筑材料经营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850000元、利息78517.59元(截至2018年11月22日止)及该借款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南昌县劲风建筑材料经营部逾期不履行上述判决,原告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宗德钦、熊燕珍抵押的共同房产依法处理后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江西中赣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梓乔实业有限公司、宗德钦、熊燕珍、李静、徐秀强、万福金对被告南昌县劲风建筑材料经营部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中赣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梓乔实业有限公司、宗德钦、熊燕珍、李静、徐秀强、万福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县劲风建筑材料经营部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28元减半收取为1511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昌县劲风建筑材料经营部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19 |
发布时间 |
2019-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赣0121执112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9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