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104********2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182民初5889号
案号
(2020)闽0112执14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合同名称及签订日期:2018年6月28日,光大银行长乐支行与陈佃美、郑小云、林群、林胜乐、林碧开及福建省长乐市康云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云公司,未起诉)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编号:37681816000214)。同日,光大银行长乐支行与陈佃美、林群、林胜乐、林碧开签订《联合质押合同》【编号:(2018)闽长乐光银联质字第012号】,与陈佃美签订《联合质押合同补充协议》。二、借款金额、期限:陈佃美向光大银行长乐支行借款305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光大银行长乐支行已依约向陈佃美发放了贷款。三、利息、罚息、复利:贷款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4.35%上浮50%执行,首期执行贷款年利率6.525%;贷款逾期偿还,自逾期之日起在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复利。四、付息、还款方式:按月还息,一次还本。五、保证担保:郑小云、林群、林胜乐、林碧开及康云公司为案涉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实现债权及保证担保权益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从合同签署之日起至贷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止。六、质押担保:陈佃美、林群、林胜乐、林碧开成立联保小组,以各自所有的存单为各成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担保范围为联保成员对光大银行长乐支行所负的全部债务;联保成员未依约偿还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时,光大银行长乐支行可以选择一个或者多个出质人出质的任意一份、几份或全部质押财产行使质权;2018年6月28日,陈佃美、林群、林胜乐、林碧开各提供金额85万元的存单给光大银行长乐支行作为质押担保,其中陈佃美提供的存单账号为37680161001794006。七、欠款本金、利息:2019年6月28日贷款到期,陈佃美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19年11月26日,陈佃美结欠光大银行长乐支行借款本金85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35,481.28元。八、律师费:光大银行因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3,188元。本院认为,案涉《个人贷款合同》、《联合质押合同》及《联合质押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陈佃美作为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光大银行长乐支行要求陈佃美偿还尚欠借款本息(含罚息、复利)并赔偿其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支持。郑小云、林群、林胜乐、林碧开为陈佃美向光大银行长乐支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小云、林群、林胜乐、林碧开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佃美追偿。陈佃美、林群、林胜乐、林碧开为案涉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光大银行长乐支行要求对陈佃美提供质押的存单项下本息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支持。陈佃美、郑小云、林群、林胜乐、林碧开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时间
2020-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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