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202********35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202民初1005号 |
案号 |
(2020)鄂1202执11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沟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丹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葛馨月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按照20000元以年利率24%从2018年8月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葛馨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款汇户名: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咸宁分行;账号:423437100018010004851;汇款用途:×××的标的款。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余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