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301********15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1202民初4227号
案号
(2020)鄂1202执4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行政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邦基、王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海涛借款本金3965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计算:2013年6月23日借款100000元;2013年6月26日借款30000元;2013年7月15日借款30000元;2013年12月22日借款80000元;2014年2月22日借款20000元;2014年4月28日借款99750元;2014年5月20日借款39000元。从借款之日按借款本金为基础,按月息2%,计算到2019年11月11日止)并支付后期利息(以396500元为基础,按月息2%,自2019年11月12日计算至被告徐邦基、王红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被告徐邦基、王红已偿还原告沈海涛部分利息73500元从中扣减;二、驳回原告沈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50元,由被告徐邦基、王红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1-19
发布时间
2020-07-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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