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381********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106号 |
案号 |
(2020)鄂1126执4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3)鄂蕲春刑初字00092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胡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八十万元。二、撤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3)鄂蕲春刑初字00092号刑事判决的第二、三、四项。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明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徒刑五年,并处罚六十八万元;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四百五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百二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1月16日止)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家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七万元;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百五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百零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红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百五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百八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