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502********0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云2502民初1226号
案号
(2020)云2502执3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远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韦蓉同意原告苗超退伙,双方合伙期间的合伙财产归被告韦蓉所有,由被告韦蓉返还原告苗超退伙费用50000元,被告韦蓉从2017年10月起每半年的20日之前返还原告苗超10000元。案件受理费956元,由被告韦蓉负担450元,由原告苗超负担50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时间
2020-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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