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雄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331********09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2331民初17号
案号
(2020)云2331执2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禄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张雄、李世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禄丰龙城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城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截止2018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1957.25元,合计81957.25元;二、由被告张雄、李世会以81957.25元为基数,支付原告禄丰龙城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城支行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期间按月利率8.425‰计算,2019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期间按月利率9.135‰计算,2019年9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7875‰计算),期间本清则息止;三、由被告张雄、李世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禄丰龙城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城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被告王晓文、沈光仙、王晓龙对上述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01-22
发布时间
2020-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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