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柳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24********5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203民初145号 |
案号 |
(2020)桂0203执1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柳毅、吴秀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波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二、被告钟柳毅、吴秀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波支付借款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8年6月28日起计算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若被告钟柳毅、吴秀菊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还款义务,则原告黄波享有以被告钟柳毅、吴秀菊名下所有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航鹰大道12号魅力首座4栋2单元20-1【不动产权证书号:柳房权证字第d0315723号、柳房权证字第d031572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6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260元(原告黄波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钟柳毅、吴秀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