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02********38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渝05民初313号
案号
(2017)渝05执3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万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亿元;二、被告重庆万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利息1212864.95元、罚息327366.67、复利10800.4元;三、被告刘渝弟、何国均、刘咏梅和刘静对重庆万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贾世明对被告刘渝弟的上列第三项支付义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被告刘兴对被告刘静的上列第三项支付义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六、被告重庆万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义务,原告有权将被告重庆渝弟联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52号(世纪滨江)的房产依法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就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17-03-15
发布时间
2017-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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