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24********50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211民初1340号
案号
(2017)豫0211执8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磊于2016年3月11日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王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0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期限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刘瑗瑗、河南开元鼎盛实业有限公司、郭路路、王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800元,由被告王磊、刘瑗瑗、河南开元鼎盛实业有限公司、郭路路、王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7-07-24
发布时间
2017-07-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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