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726********25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01刑初609号
案号
(2019)京0101执56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蒋晓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韩思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世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崔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20年3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五、责令被告人蒋晓杰、韩思嘉、崔磊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四千七百元发还被害人张某;责令被告人蒋晓杰、韩思嘉、杨世昌、崔磊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高某某;责令被告人蒋晓杰、韩思嘉、杨世昌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六千七百九十元,其中人民币二万三千七百九十元发还被害人殷某某,人民币八千元发还被害人王某一,人民币五千元发还被害人王某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19-05-08
发布时间
2020-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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